低空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它依托于低空空域并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为核心配资炒股免息配资平台,辐射并带动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既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业态,又融合了以无人机为支撑的低空生产服务方式。发展低空经济对推动数实产业融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市场与技术三轮驱动下快速发展的低空经济,同样也面临着政策、市场与技术的瓶颈,急需以完善的法治保障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政策支持、市场需求与技术创新三轮驱动低空经济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到2023年底,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企业超过2300家,量产的无人机产品超过1000款,无人机产业规模达到约1264.3亿元。在今年4月18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工信部副部长单忠德提出:“我们相信,低空经济是新兴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将来一定会形成万亿级产业规模。”低空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受益于近两年来持续的政策利好刺激、应用需求增长与技术创新突破。
近年来,我国出台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加强对低空经济政策支持,推动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协同联动发展。在中央层面,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低空经济写入国家规划,强调了低空经济在国家交通网络中的重要性;2023年5月,我国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2023年11月,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正式实施;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相继发布;2024年全国两会上,“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及要“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2024年3月,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旨在推动低空经济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在地方层面,深圳市、珠海市、北京市、沈阳市、合肥市、山西省、湖南省、广东省相继发布了针对低空经济发展的专项条例及规划。
从市场来看,“低空经济+”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展,工业级无人机在当前无人机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涉及物流配送、农业活动、旅游观光、科研教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多领域和应用场景,产业重点从“生产型制造”转向“服务型制造”。我国的互联网生态、电子商务生态、通信产业与消费环境也为低空经济产业链发展带来潜在的市场需求。
在技术层面,作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低空经济对图像、视频、传感器数据,无人机的飞行控制、路径规划、目标识别、图像处理算法,实时数据处理、智能决策、自动化控制的算力都存在较高要求,大量资金的投入促进了无人机产业的生产研发。
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仍面临政策、市场与技术创新制约
我国低空经济应用需求广,增长潜力大。然而,发展时间较短,当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市场规模较小,产业链仍待拓展。同时,低空经济领域新设立企业和跨界融入企业虽多,但企业资质良莠不齐,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获取竞争优势,部分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大部分企业资金、技术与人才资源不丰富,盈利能力较弱。此外,无人机产业存在安全风险,飞丢、伤人、扰航、侵犯隐私、侵入要地、污染环境等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我国低空经济领域在政策、市场与技术创新层面仍存在制约因素。
政策与法律法规供给不足,立法缺乏体系性。我国中央与地方虽然已出台大量关于低空经济的政策文件,从飞行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空域管理、机场建设、通航设备等方面对低空经济进行规范。但是,面对具有万亿级市场规模的成长潜力的经济形态,当前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层级较低,且相关技术标准仍未统一。此外,相较于低空经济广泛的应用领域与较长的产业链而言,当前立法数量仍较少,存在监管空白地带。其中,我国低空空域长期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模式,无人机飞行批准程序复杂且飞行高度受到严格管控,部分无人机卡在“飞得起来、飞得顺畅”阶段,阻碍低空经济发展。
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不成熟,市场需求缺乏稳定性。一方面,许多低空经济相关的消费与服务尚处于开发阶段,商业模式并未真正落地,低空旅游、低空摄影、低空安保等服务并不完善。另一方面,无人机的应用需求尚不足以超过传统的消费需求,即使无人机的应用场景随着相关技术发展不断扩大,但市场需求是否真实扩大则需要检验。譬如,有部分企业开发无人机物流服务,利用无人机送外卖、药品、文件等,想法颇具创意,但落地具有难度,我国在发达的地面物流体系下形成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服务体系,使用无人机配送成本较高、性价比低,市场需求不足,难以稳定盈利。
核心技术与基础设施支撑不足,产业发展缺乏动力。在硬件层面,我国飞行器制造存在短板,通用航空器整机和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严重依赖进口,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的研发能力尚显不足;全国通航使用低空空域不足30%,算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分布不均且滞后,通信设施难以应对庞大的低空飞行器通信需求,不足以支撑大规模应用和商业化发展。
在软件开发和智能计算层面,低空经济的数智化水平亟待提升,数据安全保护与算法系统研发有待加强,以满足低空飞行对于航线、地理、空域等动态大数据管理需求。此外,我国目前在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培养相对滞后,无人机的飞行运营、生产制造、运行保障等方面专业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也是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维度
法治能够保障低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序性,防止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必须构建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建立与低空经济当前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低空经济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框架。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就立法效力而言,国家要针对低空飞行器管理、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安全责任等制定较高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确保低空经济各方面有法可依的同时提高低空经济法律的权威性;地方则需参考深圳经验,积极推动低空经济的地方专项立法。其次,立法要实现改革与立法相促进,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模式的改革,明确我国低空空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各类制度,简化低空飞行审批流程,提高低空空域资源利用效率。最后,立法需明确安全红线,对低空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划分规则与权利救济机制。
第二,加强政策支持,激励人才与技术创新。面对我国低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需要通过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推动资本投入,加速低空经济发展。一方面,多地相继出台《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秉持系统思维,国家统筹制定《关于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发展规划,明确产业政策的定位、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指导地方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完善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制定财政、金融、土地、人才政策,并进行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推动协同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与融合。由于低空经济主要包含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涉及多个行业与主管部门,故需建立专门的统筹协调领导机制,同时明确民航、公安、工信等部门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分工与管理职责,建立高效合理的管理秩序。同时,要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一方面,打破“数据孤岛”,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低空空域数据共享,提高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的协同效能。另一方面,地方积极推动设施网、空联网、航路网和服务网的深度融合,搭建信息化系统,探索建立区域性的低空经济管理服务平台。
第四,低空经济领域还需格外注意数据安全、公平竞争等问题。无人机的应用需要收集大量数据,并涉及数据的处理、存储、交换,存在数据泄露、数据污染等风险,在针对低空经济的法律治理中,需要针对数据与隐私安全实施体系化、全过程的合规监管制度,明确低空经济领域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权限,并与数据相关规定相协调。同时,低空经济处于大量企业与资金入场、市场竞争白热化阶段,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董思琰系南开大法学院博士生、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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